(2017)苏07执监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连云港物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连云港物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王小艳,刘红玖,邹平翠,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2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法定代表人:朱振帅,行长。被执行人连云港物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小艳,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法定代表人:刘红玖,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艳,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县。被执行人刘红玖,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开发区。被执行人邹平翠,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孙娟,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连云港物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王小艳、刘红玖、邹平翠、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9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苏0706执1824号]。根据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连云港物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王小艳、刘红玖、邹平翠、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9035号民事判决书]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延亮审判员 徐明山审判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津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