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童吉明与雷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吉明,雷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725号原告童吉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良,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雷建国,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吉明诉被告雷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吉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吉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童吉明负担。审判员 朱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