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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柳生伟与被执行人吴天海、伍雪琴、李宗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生伟,吴天海,伍雪琴,李宗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柳生伟,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无业,住临泽县沙河镇县府街97号6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7901132539。被执行人:吴天海,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土桥村二社24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712295013。被执行人:伍雪琴,女,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古城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801046027。被执行人:李宗聪,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古城村二社21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706075030。本院在执行柳生伟与吴天海、伍雪琴、李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416元,合计348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宗聪名下在银行的存款348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进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