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执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卢家明与陈朝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家明,陈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卢家明,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无业,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陈朝晖,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淮安。本院在执行卢家明与陈朝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11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海清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