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天台县金轮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金轮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千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文,刘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金轮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朝晖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10350。法定代表人季善魁。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三茅溪西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93361198。法定代表人徐才明。被执行人浙江千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4049826。法定代表人徐文。被执行人徐文,男,1970年5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刘玉萍,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金轮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千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文、刘玉萍追偿权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千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文、刘玉萍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金轮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款人民币81万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徐文、刘玉萍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千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文、刘玉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千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文、刘玉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千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文、刘玉萍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台县始丰××何方村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文所有的坐落于天台县城××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千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文、刘��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金轮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千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文、刘玉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10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千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文、刘��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