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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9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孟继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继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民初9773号原告:孟继红,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程文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9435269R。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负责人:经前章,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要欣,该公司员工。原告孟继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文杰,被告委托代理人刘要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23日,李进旗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小型轿车在濮阳县××路××村路口处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吴鸣鸣驾驶的豫J×××××轻型普通货车逆向行驶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鸣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辆豫J×××××货车在被告处股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9390元、评估费2400元��共计5179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交强险不足部分,同意按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21时45分许,吴鸣鸣驾驶豫J×××××号车沿濮阳县昌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吉村路口东处,因逆向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进旗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豫J×××××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吴鸣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进旗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豫J×××××车辆的估损价值为68180元,并支出评估费2400元,被���对该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原、被告共同协商选择的河南省中州评估有限公司对豫J×××××车辆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经评估,确定豫J×××××车辆的更换、维修部分的费用为4939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形成纠纷。另查明,豫J×××××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鸣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车辆损失已经双方共同协商选择的河南省中州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为49390元,该评估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河南省中州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本院予以采纳。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系事实,事故发生后,原告可以选择维修车辆,为此支出的维修费用为其实际损失;原告亦可以选择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主张其损失。本案原告孟继红选择委托评估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费系为了确定事故车辆的损失程度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属于原告损失的一部分,故原告请求的评估费24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以上损失共计51790元,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即49790元,由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孟继红各项财产损失共计51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洁审 判 员 白  翠  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滑  丽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