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凯捷利电机(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凯捷利电机(福建)有限公司,陈志坚,缪幼梅,陈志强,陈爱芳,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德丰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诉讼代表人许国栋。被执行人:凯捷利电机(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被执行人:陈志坚,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幼梅,女,汉族,1963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志强,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住苏州市。被执行人:陈爱芳,女,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苏州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鉴明。被执行人:苏州德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志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凯捷利电机(福建)有限公司、陈志坚、缪幼梅、陈志强、陈爱芳、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德丰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