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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9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xxx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武乡xxx股份有限公司,郝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9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武乡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乡县xx西xx号。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郝xx,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郝xx,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郝xx、郝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69674.98元,案件受理费1790元,申请执行费972元,合计72436.98元。但被执行人郝xx、郝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xx银行存款72436.9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绍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