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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辉龙与林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辉龙,林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685号原告:陆辉龙,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强,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廷峰,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光辉,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原告陆辉龙与被告林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陆辉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辉龙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陆辉龙负担。审判员  李文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