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4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成兴干、黄冈市大别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兴干,黄冈市大别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壹道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陈为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谭静,仇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054号之一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4层01室。法定代表人:肖学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女,系公司员工。被告:成兴干,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黄冈市大别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金沙河水库西侧鑫龙酒店内。法定代表人:成立椕。被告:湖北壹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成兴干。被告:湖北陈为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陵园大道43号。法定代表人:周朋。被告:谭静,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仇瑞,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兴干、黄冈市大别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壹道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陈为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谭静、仇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应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仇瑞为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70元,减半收取69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35元,由原告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 敏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郭思文书 记 员 何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