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泰博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作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泰博渔具有限公司,王作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2101号申请人:威海泰博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永辉,经理。被申请人:王作鹏。原告威海泰博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作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32000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泰博渔具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32000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作鹏名下的鲁KJ65**号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