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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3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启基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与练庆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基电气(厦门)有限公司,练庆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327号之一原告:启基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工业小区9号厂房6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12967167。法定代表人:卢华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贵、华秀芳(实习),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庆辉(曾用名练春友),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启基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练庆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吟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人民陪审员  周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钟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