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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执字第0000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芜湖平云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平云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00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芜湖平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牌坊岭,组织机构代码68084666-6。法定代表人:骆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金坝分区金桥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6725-1。法定代表人:笪世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平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号牌为皖P×××××、皖P×××××、皖P×××××、皖P×××××、皖P×××××、皖P×××××、皖P×××××、皖P×××××、皖P×××××的车辆。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定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车辆进行强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皖P×××××、皖P×××××、皖P×××××、皖P×××××、皖P×××××、皖P×××××、皖P×××××、皖P×××××、皖P×××××等九辆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