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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雷刚、杨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雷刚,杨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85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龚志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雷刚,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杨竹,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杨竹、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竹、雷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杨竹、雷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1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