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芳年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芳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563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芳年(曾用名何芳平),女,1962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黎政根,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芳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芳年及其辩护人黎政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5月,被告人何芳年在自己家中以“地下六合彩”的形式开设赌场,收受投注后报给上线张某(另案处理),再从张某处按照一定比例获得返利。被告人何芳年先后收受赌徒鄢某、伍某、伍某1等人投注8万余元,报给张某19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芳年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何芳年判处刑罚。被告人何芳年及其辩护人黎政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何芳年在位于本市自己家中,以“地下六合彩”的形式开设赌场,收受他人投注后报给上线“张某”(另案处理),再从“张某”处按照一定比例获得返利。被告人何芳年先后收受鄢某、伍某、伍某1等人投注8万余元,并将该投注均报给上线“张某”。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何芳年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芳年及其辩护人黎政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码单、微信记录等书证;证人鄢某、喻某、伍某、伍某1证言;被告人何芳年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芳年以地下六合彩的形式开设赌场,收受他人买码赌博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芳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黎政根提出的被告人何芳年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芳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鹏飞代理审判员 康娜萍人民陪审员 咸 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