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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强与被执行人田永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邹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田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某某在贵州沿河四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所占20%的股权予以冻结、对其所有的贵******、贵******号车辆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田某某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该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627执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田永山审判员  徐继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