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奚庆旧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奚庆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642号罪犯奚庆旧,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奚庆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被告人奚庆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765.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11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奚庆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奚庆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奚庆旧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奚庆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91.71分,评为2016年监狱劳动能手。罪犯奚庆旧于2017年3月13日赔付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3765.25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奚庆旧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综合考虑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奚庆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