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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志新、谢东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志新,谢东武,林海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财保46号申请人:林志新,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英,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申请人:谢东武,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林海艺,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林志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东武、林海艺所有的价值相当于82500元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林志新缴交了保证金2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志新提出,为防止谢东武、林海艺在今后的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确保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林志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谢东武、林海艺所有的财产价值82500元。案件申请费845元,由林志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艺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