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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春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8刑初1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春雨,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春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孙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马春雨驾驶车牌号为黑A×××××号浅棕色现代悦动轿车,自五常向哈尔滨方向行驶至韩家店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春雨血液酒精含量为83.73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马春雨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春雨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马春雨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号现代悦动轿车由黑龙江省五常市行驶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韩家店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马春雨血液酒精含量为83.73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春雨的户籍证明:马春雨的基本身份信息,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2、到案经过:2017年10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马春雨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号现代悦动轿车由黑龙江省五常市行驶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韩家店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3、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送检的马春雨血液酒精含量为83.73mg/100ml;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经系统查询,证件号码为的身份证持有人马春雨的驾驶证处于有效状态;5、被告人马春雨的供述:2017年10月7日17时许,其在五常一个工地跟朋友喝了三瓶啤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号现代悦动轿车由黑龙江省五常市行驶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韩家店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春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春雨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先期履行了财产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春雨系初次犯罪,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春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