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子来、苏洪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子来,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820号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号*座。法定代表人:陈立云,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辉,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苏子来,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苏洪雁,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黄盛发,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4:黄聿平,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古田信用社)与被告苏子来、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子来、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田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苏子来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15日算至2017年8月8日,利率按月利率9.968800‰,违约逾期还款月利率为9.968800‰另加100%计算利息,计5346.33元;2017年8月8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9.968800‰,违约逾期还款月利率为9.968800‰另加100%计算利息);2.判令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对上述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1日苏子来以经营物流为由向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并由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了闽农信《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60630160002608],合同约定苏子来向古田信用社借款陆万元整,借款期为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贷款为最高余额贷款,单笔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实行一年一贷,本笔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3月15日,月利率为9.968800‰,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息加收50%计算);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1OO%计算)。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自愿对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古田信用社卓洋信用社依约向苏子来支付了现金陆万元整,有被告在借据上签字盖章为证。该笔贷款资金到期后,原告多次通知苏子来、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催收,要求被告人偿还货款本息。但苏子来、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至今未还。苏子来、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款借据,证明苏子来借款关系事实存在;证据2、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借款关系存在;证据3、借款人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据4、担保人身份证,证明担保人的身份信息;证据5、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苏子来、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苏子来、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亦未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提供书面异议。因此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该证据可证实待证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苏子来于2016年3月31日向古田县信用社贷款60000元,并由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对上述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双方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了闽农信《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60630160002608],合同约定苏子来向古田信用社借款60000元整,借款期为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贷款为最高余额贷款,本笔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3月15日,月利率为9.968800‰,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息加收50%计算);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1OO%计算);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古田信用社于2016年3月31日依合同约定支付了贷款60000元给苏子来。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古田信用社与苏子来、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签订的金融借贷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该合同条款。现苏子来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约向古田信用社清偿借款本息,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要求苏子来返还本金6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古田信用社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依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968800‰加收100%的罚息计算,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因此该逾期还款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968800‰加收50%的罚息计算。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自愿为苏子来的借款提供担保,对此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苏子来、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苏子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5日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968800‰加收50%的罚息计算,);二、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苏洪雁、黄盛发、黄聿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子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计717.5元,由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4元,由苏子来负担7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前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巧英书 记 员 张久松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7-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