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申请执行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啸滕,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驻马店乐山路支行的存款266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马 刚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科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