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5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5888阮兆佳与王家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兆佳,王家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5888号原告:阮兆佳,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诉讼代理人:黎国洪、雷争名,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印,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章丘市,原告阮兆佳诉被告王家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兆佳的诉讼代理人黎国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家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兆佳诉称:2017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偿还。当日,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相应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和收款收据。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王家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借予的现金40000元。原告现主张被告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追讨无果,遂成诉。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据、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及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依约及时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怠于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家印向原告阮兆佳偿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810元,由被告王家印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10元,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则深人民审判员 刘燕珍人民审判员 黎健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家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