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杨庆云、肖月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云,肖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杨庆云,男,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肖月娥,女,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云与被执行人肖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月娥应支付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1元、执行费755元,被执行人肖月娥至今未履行上述债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肖月娥名下有位于吉安县××路×ד××”××房产××套,产权证号为B01008071。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肖月娥名下位于吉安县富川路庐陵星城“摇光星苑”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B01008071。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