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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9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倪建中与洪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中,洪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9998号原告:倪建中,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洪方华,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倪建中与被告洪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7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洪方华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倪建中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存。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方华应偿付原告倪建中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7年1月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洪方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