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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旭文、李中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文,李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张旭文,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李中学,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文与被执行人李中学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旭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9月27日将被执行李中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旭文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