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祁荣鹏与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荣鹏,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祁荣鹏,男,生于1974年7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邓星,该公司经理。祁荣鹏与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59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渤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