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俊伟与甘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伟,甘小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849号原告:张俊伟,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甘小玉,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俊伟与被告甘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俊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俊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俊伟负担。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何 叶人民陪审员 朱艺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