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武荣与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荣,徐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371号原告:王武荣,男,汉族,现年64岁,住盐源县。被告:徐鑫,男,汉族,现年63岁,住盐源县盐井镇。原告王武荣与被告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王武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武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衍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新浩附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