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阳与钱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钱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001号原告:刘阳,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钱小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钱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