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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安徽百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百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838号原告:安徽百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唐俊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时华,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张如,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林,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系被告张如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百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百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百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百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孟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