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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维利与王树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利,王树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利,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第四师。被执行人:王树棠,男,194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维利与被执行人王树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树棠于2017年9月22日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未确定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兵0402执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