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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红山与遂平县豫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山,遂平县豫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蒋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3012号原告:李红山,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豫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汝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0652808240。法定代表人:谢聪颖,该公司经理。被告:蒋玲,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遂平县。原告李红山与被告遂平县豫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李红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6元,由原告李红山负担。审判员  翟艳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