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闻喜县浩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郝建光、乔阿丽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浩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郝建光,乔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杨振宁。被执行人闻喜县浩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负责人:郝建润。被执行人郝建光,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乔阿丽,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闻喜县浩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郝建光、乔阿丽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闻喜县公证处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闻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阿丽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