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994号原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鲁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璇,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杨晓宇。原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59元,由原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巴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