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行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宓美英与嵊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美英,嵊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初114号原告宓美英,女,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代理人邱拥民,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嵊州市领带园区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玲芳,市长。委托代理人赵红卫,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宓美英诉嵊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宓美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宓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宓美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人民陪审员 马雅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梦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