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韩国林与王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林,王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1156号原告韩国林,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利民,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韩国林诉被告王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王利民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裁定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韩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利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韩国林诉称:2012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1分,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7日。2015年8月15日,被告再次出具借条,承诺于2016年1月30日返还。但被告至今未返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106000元。被告王利民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如下:兹由王利民於2012年5月18日从韩国林处借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利息为月息1分,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7日,现由于王利民资金紧张,经协商韩国林同意其延期至2016年1月30号还款,特以此为据。2017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借条1份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利民返还韩国林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106000元,合计306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王利民负担。原告韩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霞人民陪审员 祝燕红人民陪审员 刘相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毅楠?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