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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0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纪华建、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纪华建,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567号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1号1门。法定代表人:潘长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一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帆,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纪华建。被申请人: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101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纪华建、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纪华建、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00651.57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纪华建、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00651.57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宁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