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飞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441号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飞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高新区万水泉车站铁道北。法定代表人张飞跃,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飞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昌民(商)初字第0674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包头市飞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包头市飞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4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审 判 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