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督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王和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王和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581民督3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住所地南宫市青年大街376号。负责人:刘海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丽,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该行职工。被申请人:王和阳,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称,2016年6月29日王和阳在该行成功申请信用卡一张,贷记卡卡号:62×××37,授信额度为10000元。被申请人卡激活后透支截止2017年10月7日仍然拖欠该行本金9998.63元,利息、违约金1602.33元。本息合计11600.96元(利息结算至2017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已经逾期124天,逾期后该行多次催收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和阳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本金9998.63元,利息、违约金1602.33元,本息合计11600.9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和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本金9998.63元,利息、违约金1602.33元,共计11600.96元。申请费30元,由被申请人王和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乞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保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