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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吕章恩、佛山市恒德信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章恩,佛山市恒德信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粤0604民督7号申请人:吕章恩,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德信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一座1102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4811172B法定代表人:张耀鑫。申请人吕章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吕章恩称,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德信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吕章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25日的工资共计7974元。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德信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下欠条承诺将在限定期限内结清欠款,但限定期限过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承诺。故申请人要求佛山市恒德信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吕章恩797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德信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吕章恩7974元。申请费8元,由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德信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