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施庆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庆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刑初401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庆雨(曾用名施丽嫚),女,1989年1月6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曾因吸毒,于2015年8月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7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庆雨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庆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1、2016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施庆雨在连某1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盛世宝坻小区西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王某1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6克。2、2016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施庆雨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富阳新村小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沈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约0.6克。(二)盗窃2017年3月8日2时至5时许,被告人施庆雨在青口镇汉庭连锁酒店501房间内,趁陈某熟睡之际,以微信转账的形式,6次从陈某银行卡窃得人民币4632.5元。被告人施庆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施庆雨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人施庆雨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施庆雨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施庆雨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庆雨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施庆雨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6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施庆雨在连某1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盛世宝坻小区西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王某1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克。2、2016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施庆雨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富阳新村小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沈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克。(二)盗窃的事实2017年3月8日凌晨2时至5时许,被告人施庆雨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汉庭连锁酒店501房间内,趁陈某熟睡之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6次从陈某银行卡窃得人民币共计4632.5元。被告人施庆雨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施庆雨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沈某、万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沈某的手机微信截图、被害人陈某提供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微信截图、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公(刑)行罚决字(2015)955号、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连公(禁)行罚决字(2016)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辨认笔录、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公(网)勘字(2017)026、030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施庆雨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庆雨向他人出售毒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庆雨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庆雨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庆雨对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庆雨有劣迹,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被告人施庆雨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庆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施庆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震经济损失人民币46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淑进审 判 员 张成增人民陪审员 樊明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鸣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处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厅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