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傅现光、田业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现光,田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现光,男,195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田业海,男,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现光与被执行人田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田业海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傅现光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伊护国审判员 杨慧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伊祖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