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曹俊杰与朱连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杰,朱连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931号原告:曹俊杰,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朱连和,男,1981年1月20日生,满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原告曹俊杰诉被告朱连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曹俊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曹俊杰负担。审判员苏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