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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陆晓新、冯京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新,冯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陆晓新,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被执行人冯京伟,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陆晓新与被执行人冯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2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京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晓新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冯京伟支付履行款2615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34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京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望州东支行账号为21×××23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