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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伊犁百佳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分公司与姚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百佳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分公司,姚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3012号原告:伊犁百佳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分公司,地址:新疆新源县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张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旭,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系新源分公司职员,住新源县。被告:姚立,男,汉族,约28岁,住新源县。原告伊犁百佳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分公司诉被告姚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伊犁百佳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百佳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分公司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百佳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百佳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