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孙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孙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如斯,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梅书彧,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孙立军,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孙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孙立军暂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