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锦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566号被执行人王锦碧,男,汉族,1955年12月15日生,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被执行人王锦碧危险驾驶罪一案,(2017)鄂10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王锦碧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锦碧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