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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653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州区。被告:邓某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