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彦聪与李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聪,李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143号原告:刘彦聪,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3日,住淅川县。被告:李书峰,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9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聪诉被告李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彦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决定私下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谢蕊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