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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宾成毕诉被告赵克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成毕,赵克梅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民初1244号原告:宾成毕,女。被告:赵克梅,女。委托代理人:马业锋,男。委托代理人:杨金枝,湖南省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宾成毕诉被告赵克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宾成毕、被告赵克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宾成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赵克梅支付宾成毕自行垫付的就医治疗费用1080元,后续康复治疗费3000元;2、赵克梅支付宾成毕就医期间产生的误工费50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600元;3、赵克梅承担宾成毕死亡宠物的财产损失费用3000元;4、赵克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7日,在杏林湾小区,赵克梅家的狗看见宾成毕家的狗后迅速冲上去,宾成毕为了保护自家的狗,抱起自家狗时被赵克梅家狗咬伤小腿,宾成毕被咬伤后由于伤势严重几近昏倒,赵克梅家人见情况不对立即通知赵克梅回来处理此事,宾成毕请求赵克梅家人立即送她去医院治疗,赵克梅不予理会。后宾成毕家人赶到后送其去澧县防疫站救治,就医共产生费用1900元,由赵克梅支付了800元,宾成毕自己新农合医保报销了1080元。5月18日后,宾成毕带自家狗去常德医治。在常德治疗时发现狗背部有多处被赵克梅家狗咬伤后导致的穿孔,加速了狗的死亡,在常德治疗产生了3000多元治疗费用。宾成毕被狗咬伤后病情加重,多次找赵克梅索要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赵克梅都避而不见。后经桃花滩派出所调解无果,以致成诉。赵克梅辩称,1、宾成毕的狗死亡与赵克梅没有任何关系;2、宾成毕带其亲友将赵克梅的狗打死之事属实,同时保留追责的权利。3、宾成毕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宾成毕提交的工作证明1份,拟证明宾成毕的工作情况。赵克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工作证明应该有工作证及财务工资明细。本院认为,仅凭该份证明不能证明宾成毕的工作情况,赵克梅的质证意见成立,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2、赵克梅提交的上下电梯视频,拟证明宾成毕是有准备的去赵克梅家里闹事并将其狗打死的事实。宾成毕对视频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是故意闹事。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系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7日,在澧县杏林湾小区内,赵克梅家饲养的狗看见宾成毕家饲养的狗后迅速冲过去,宾成毕见状抱起自家的狗但被赵克梅家狗咬伤小腿,后赵克梅等人将宾成毕送往澧县防疫站救治,截至2017年6月1日澧县公安局桃花滩派出所组织调解时止,就医共产生费用1900元,由赵克梅支付了820元,赵克梅拿宾成毕身份证在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了1080元,并将该款扣留手中以冲抵垫付的医疗费。之后宾成毕请求赵克梅支付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无果,以致成诉。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受到侵害时,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赵克梅作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理应看管好所饲养的动物,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本案中赵克梅未能看管好所养动物,造成宾成毕受伤,理应赔偿其损失。对于宾成毕的合理损失,本院结合其诉讼请求依法确定为:医疗费1900元;误工费因宾成毕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宾成毕主张的误工费5000元不予支持;后续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死亡宠物狗的财产损失费3000元,因宾成毕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宠物狗的死亡与赵克梅有关,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死亡宠物狗的财产损失就是3000元,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赵克梅凭宾成毕身份证报销的1080元医药费,本院认为,报销部分是宾成毕参加医疗保险所获得,如果宾成毕在本案中所受损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报销条件,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有关机构有可能追偿,追偿的对象只能是提供了自己身份证的宾成毕,因此赵克梅应该将报销后自己掌控的1080元医疗费返还给宾成毕;另外,如果宾成毕医疗费的报销符合相关规定,那么报销的1080元就是宾成毕的合法收益,赵克梅理应返还。同时,人民政府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定有关参保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患病受伤时能得到应有的救治,体现的是党和政府关心民众、重视民生的决策而不是为了减轻具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宾成毕医疗费1080元;二、驳回宾成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赵克梅负担15元,宾成毕负担1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经南代理审判员  程红宇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梦梦 来自: